2026年5月25日

工人坠亡赔偿约100万,因瞒报等被罚175万,老板抵押父亲房产证贷款缴罚金5年后被发现,不服处罚起诉被驳回

“儿子工地出事后,他瞒着我用我的房产证作抵押,从银行贷款300万去缴罚款。”近日,重庆的贾先生致电华商报大风新闻热线029-88880000称,事后他查询发现,重庆市应急局引用的处罚依据有的是10年前的旧条款,且“一事两罚”。

坠亡——

工人9楼违反操作规程补刷外墙涂料坠亡被认定负直接责任,家属获赔约100万

今年年逾七旬的贾先生,家住重庆市两江新区红锦大道某小区。

他介绍说,2017年,儿子担任重庆一家建筑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时公司承接了重庆市永川区凯旋城·幸福里项目的外墙涂料施工作业。

贾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同年6月23日上午7:30左右,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外墙施工作业人员李某某去3#住宅楼9楼补刷外墙涂料,大约半小时后,该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李某某受伤躺在一楼地面上,便立即拨打120求救,当天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图为涉事小区楼栋

据悉,李某某时年52岁,是重庆合川人。

后经调查,李某某未严格遵守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章,违反操作规程作业,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对该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他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贾先生出示的相关打款凭证显示,事后该公司赔偿了李某某家属包括丧葬费等共计约100万元。

瞒报——

公司称处置好了善后事宜、担心停工等未上报,重庆市安监局接市民举报成立事故调查组

2018年5月31日,重庆市安监局(今应急局)出具的一份红头文件称,该局接群众举报后成立了由他们牵头,永川区安监局、城乡建委、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等为成员的“6·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时该公司以处置好了善后事宜、担心停工等因素,对该起事故向永川区安监局、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隐瞒不报,该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调查称,该事故造成李某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3万元,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外墙施工作业人员李某某高处作业时未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高处作业时不慎发生坠落导致死亡。

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外墙作业人员李某某违章作业,该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该公司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处罚——

公司项目负责人被罚款6万元,公司被两次处罚共175万元

2018年6月13日,重庆市安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涉事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履行职责不到位,事发当天,该项目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被瞒报。

同时称,吴某的收入证明显示,他2016年年收入为6万元,对他作出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局还对涉事公司进行了处罚,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督促作业人员李某某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李某某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李某某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因发生死亡1人事故,决定对该公司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因瞒报处125万元罚款,两者合计共罚款175万元,“加上对吴某的处罚,公司共缴纳了181万元罚金。”


公司被两次处罚共175万元

依据——

有的依据系引用10年前旧版条款,质疑遭到“一事两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当时的重庆市安监局对涉事公司的处罚依据是2014年公布的《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一项,即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4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负有责任的,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万元罚款”。

同时还称,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2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36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介绍,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贾先生质疑说,重庆市安监局罚款依据引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的旧版条款,也就是说离事故发生早已过去整整10年。

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14年公布的新版《安全生产法》规定一般安全事故即死亡1至3人的罚款是20万至50万元,不再对公司进行另外的处罚。

他认为,重庆市应急局在李某某坠亡一事中不仅对吴某进行了罚款,还对他儿子的公司罚款50万元,涉嫌“一事两罚”,“都是顶格处理,罚款太重了。”

他还质疑称,除此之外,该局还引用2007年的旧条款对涉事公司因瞒报又罚款125万,“下位法应该让位上位法。”

贷款——

儿子悄悄用父亲房产证作抵押贷款缴纳罚金,5年后被发现

贾先生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2023年7月份的一天,儿子突然哭着告诉他说,“当初事发后他背着我,悄悄用我的房产证到银行抵押贷款,缴纳了那181万元罚款以及欠款等。”

贾先生出示儿子的贷款凭证显示,当时他儿子从某银行贷款抵押金额是300万元,“每月还银行的利息是2000多元,当时他还不上了才告诉我的。”

“后来我查询发现,事后我儿子一家还把他们唯一的住房挂到网上去卖想还贷款。”贾先生称,5年来一直无人问津。

贾先生说,他获知情况后,立即给重庆市应急局写信提出自己的疑问。


儿子悄悄用父亲房产证作抵押贷款缴纳罚金 图为不动产权证 资料配图

起诉——

称使用了低于国家法律且系10年前的过时条款,因过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

2024年4月10日,针对“一事两罚”问题,重庆市应急局书面回应贾先生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该事故的,在处罚事故责任行为的同时处罚瞒报行为并不属于“一事两罚”。

对此,贾先生不服,向具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原渝北区法院起诉,称重庆市应急局的处罚适用法律不当,对公司的处罚标准没有按照应该依据的2014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处理,而使用了低于国家法律且系10年前过时的相关部门及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对公司管理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处罚,存在“一事两罚”的问题,违反了2017年《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且处罚依据也脱离了2014年《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标准,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不仅没有考虑到公司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反而为达到顶格罚款目的,在罚款决定中将瞒报行为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那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

庭审时重庆市应急局辩称,他们具有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他们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该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他们进一步辩称,该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6月11日提起该案行政诉讼,其期限已明显超过六个月且已超过五年最长时效,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

后来,原渝北区法院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回应——

法律条款不存在陈旧问题,事发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规定

重庆市应急局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回应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法律条款不存在陈旧问题,该事故发生后,涉事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告,属于瞒报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调查, 按照法律法规给予了处罚。

他进一步介绍说,他们的处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发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符合规定的。”

此外,贾先生介绍称,当初事发后,重庆市应急局要求该公司将其中90万元罚金支付给重庆市云阳县财政局,而该县与此事毫无关系。

贾先生出示的一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显示,执收单位名称是当时的云阳县安监局,收款人为“云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入项目名称标注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罚款”,支付金额为90万元。

针对此事,重庆市应急局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可以指定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接收),“系指定行为,有规定的。”

律师——

当事人可提交申诉复核申请,申请行政裁量从轻、减免罚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该案中重庆市应急局的处罚不构成行政处罚意义上的“一事两罚”,处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赵良善律师表示,2007年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可作为该案处罚依据,新法旧法、上位法下位法的适用规则清晰,该案不存在法律适用冲突。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一事不再罚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于禁止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重庆市应急局在书面回应中明确指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处罚。

他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现在依然有效,关于瞒报事故的处罚规定至今未被废止或修订,依然是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该案中《安全生产法》处罚的是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罚的是瞒报事故的行为。二者针对的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各自独立适用,不存在新旧法律冲突。

另外,赵良善律师建议,针对该案诉讼时效届满、行政起诉被驳回的现状,贾先生可通过多重合法途径分步维权止损。

他说,在行政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仅丧失胜诉权,不丧失申诉权利,他可向重庆市应急局提交申诉复核申请,以企业已足额赔付家属、死者存在重大过错、企业负担过重为由,申请行政裁量从轻、减免罚款,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检察监督,主张顶格处罚违背行政比例原则。

他进一步介绍说,民事层面,依据《民法典》无权处分相关规定,其子未经房屋产权人贾先生同意,擅自以他人房产抵押贷款,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贾先生可起诉银行、其子,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涤除房屋抵押登记,保全自有房产。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刘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