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来自黑龙江大庆的孙先生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同城打工的女孩。孙先生一直被父母“催婚”,眼看快要过年,孙先生想租个女友回家过春节。于是孙先生把实情告诉了女孩,女孩说自己可临时出租,客串孙先生的女友回家过年。
二人之间约定:男方租女方回家过年,时间7天,每天1000元;女方必须配合男方进行一些拉手、亲吻之类的动作;男方父母和亲友给的礼金和礼品,女方必须如数还给男方;签订协议后,男方先支付女方3000元,余下的4000元,待完成任务后,男方再支付给女方;如女方违约,男方有权拒付余款。
签订协议后,孙先生当即付给了对方3000元。交付定金后,孙先生觉得还是不该欺骗父母,想解除他和女孩的约定,可是他不知道自己能否要回这笔钱。
民法总则这样规定
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专家点评】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张巧良:
所谓公序良俗,通常认为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指的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秩序,包括经济秩序、政治秩序、生活秩序等;良俗指的是社会公认的、良好的道德准则和风俗,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良好风尚等。
公序良俗原则体现的是民法“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辩证统一。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可自由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但当事人的行为自由不是无限的,其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租女友合同、72小时情侣契约等合同涉及交易的内容往往是感情、人身、性关系等,即使合约双方一致同意交易内容,但该合同违背了社会道德,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中,都有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内容,已经具有“公序良俗”的含义。民法总则首次采纳了国际普遍使用的“公序良俗”概念,从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确立了禁止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传统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既有继承又有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靳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