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两年来审理的抚养费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单亲母亲作为原告占抚养费案件原告的70%以上,而她们受到法律意识淡薄、学历较低等因素影响,往往不能很好地行使诉讼权利,以维护自身和孩子权益。
案例一:女儿生父杳无音信
李女士为某出版社编辑,将近40岁的她一直单身,后通过QQ认识了自称为某乐团的钢琴手张先生,二人一见面即发生亲密关系,此后男方以自己已有家庭为由,便不再现身。李女士自行产下一女,向张先生索要抚养费被拒,遂将对方诉至法院。
审理中,李女士只有一个已经为空号的手机号,张先生以前自称的单位根本查无此人,法官很难跟张先生取得联系,只能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书等材料。
法官提示:不论是交往过的,还是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女方为了维权需要都要与男方保持一定联系,获悉男方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所在单位等信息,以便对方拒不承担抚养费时将相关送达线索提供给法院,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
案例二:男方拒做亲子鉴定
王女士为某招待所服务员,工作期间与老板发生关系,并产下一子。后二人产生争执,男方表示自己有家庭,不希望王女士打扰其生活。王女士起诉到法院,男方拒不到庭,表示自己在外地,不认可孩子是自己的。王女士没有做过亲子鉴定,男方也不配合,王女士只提供了一些双方交往时的暧昧短信,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审理的非婚生子女的案件中,很多女性是因“一夜情”生下孩子,往往男方在后来的交涉中拒不现身,即使法院传唤也拒绝到庭。因此,女方如果在跟男方交往中,应该要求对方配合鉴定,或者保留鉴定比对需要的剪裁(如男方精液),可为下一步的维权提供证据保障。这样,即使男方不出庭,法官依据鉴定结论也可以认定双方的亲子关系,判定男方承担抚养义务。
案例三:孩子报班费用谁担
田女士在与赵先生婚姻存续期间,赵先生有外遇,并提出离婚。田女士开始不同意,但经过几年的诉讼,二人最终离婚,孩子由田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田女士是一个超市收银员,收入微薄,一直含辛茹苦带着女儿共同生活。由于中考临近,田女士节衣缩食地给孩子报考辅导班花费3万多元,后她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辅导班费用。赵先生以证据不足予以拒绝。最后田女士补充了交纳女儿辅导班费用的证据链条,法院判决赵先生承担孩子辅导班的一半费用。
法官提示:抚养费案件中证据是重要一环。原告向被告索要费用,必须提供必要的凭证,上至赞助费的票据,下到超市的小票,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参考。如果不能提交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只是口述经济困难、费用大,难以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