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接到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而这起案件借贷双方的当事人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015年2月23日,17岁的胡兵(化名)因事急需用钱,便向家境较好的朋友丁强(化名)借款9000元。看胡兵很是着急的样子,同为17岁的丁强便拿出9000元借给了胡兵。与此同时,胡兵还按照一般借款规矩,出具了借条给丁强,约定两个月以后还款。
然而,当借款到期后,胡兵却没有还款的意思。之后一年的时间里,丁强多次向胡兵索要借款,胡兵均未归还。而在这一年里,丁强曾多次看到胡兵参与赌博。无奈,丁强向诏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兵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
经办法官初步判断这起纠纷涉及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然而,当经办法官通知胡兵前来应诉,胡兵却消失了,随后,法官以公告送达的形式告知胡兵。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胡兵与丁强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胡兵因无效合同从丁强处获得的9000元应归还丁强。与此同时,双方因不存在有效的借贷关系,因此,丁强要求胡兵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借有还、还本付息本是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法律也依法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保护。可在本案中,法官判案的依据并不是基于双方有效借款行为的存在,即因双方合意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而是以借贷这一民事行为本身无效判令借款一方将财产返还,这又到底是为何呢?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官庭后介绍,即将在10月实施的《民法总则》更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扩大到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此外,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为17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借款额度高达9000元,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此外,虽然两人已满16周岁,但丁强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借条,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胡兵在订立合同时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事实,因此不能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二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胡兵应当返还9000元给丁强,而对丁强要求胡兵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