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

​近日,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北街一住宅楼外墙水泥块脱落致一人死亡案在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33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引起不少市民关注,别人家房子的墙体脱落,还很可能是风吹掉的,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一时间市民疑惑重重,引起不小反响。
2016年3月7日,下班回家的小学老师周某途经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倒地不起,后虽经过路群众及时送医,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另外,脱落的水泥块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导致空调外机箱掉落在地。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物业及业主委员会,而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
事后,周某的家人将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建筑物的外墙在功能上系为整幢建筑服务,故属于该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该大楼并保证其安全的义务,而正是由于该大楼外墙疏于维护导致墙体脱落致周某死亡,36名业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一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道路,而是涉案房产与相邻房产之间的滴水弄,因此不是用来通行的,周某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该楼二单元的业主代理律师称,该住宅楼一直以来都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该起事故是由于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的,二单元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当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此外,有业主还提出,外墙水泥脱落是因当天有风,属于自然现象导致的意外。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事发前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某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所谓有风也不是导致水泥脱落的因素,不可减轻相关责任方的赔偿责任。此外,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本案36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周某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33户赔偿死者家属98.9万余元,每户承担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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